2021年9月29日 星期三

政治与法律 | 张淳:论作为逃债信托的中国式家族信托及其司法对策

时间:2023-07-30 09:56:59来源 : 个人图书馆-刘锡春律师


(资料图)

六、结语

笔者写作本文,是为了引起我国法院对“应当采用司法手段来阻止殷富人士通过利用家族信托来逃避对其在信托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清偿”这一问题的充分重视。早在2005年,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法官王迪、吴斌便撰文指出,在我国的司法程序中,应当“防止债务人借信托法第17条的规定,逃避债务履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目前,作为逃债信托的中国式家族信托在我国较为流行,这两位法官的前述看法的价值得到进一步的凸显。需要说明的是,就笔者主张采用的关于针对委托人的“逃债目的”的司法对策而言,本文只是一项初步的研究,还有若干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向法院主张否定个案中的那一单作为逃债信托的中国式家族信托的效力,是否应当受到在此单家族信托设立的时间点与涉案债务产生的时间点之间的时间长度的限制;在债权人为实现其前述主张而启动了司法程序后,个案中的委托人即主动表示愿意用此单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来清偿其涉案债务,但信托机构却拒绝配合,在这种情形下法院是否可以责令该机构予以配合;在个案中的此单家族信托的尚存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的情形下,法院是否可以责令通过行使信托受益权而获得过信托财产本金的其受益人,在其所得限度内承担补充责任。限于篇幅,笔者无法在本文中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笔者坚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此项司法对策将逐渐得到我国司法机关的重视,相应地,关于此项司法对策的全方位研究也将在我国法学界得到开展。

作者:张淳(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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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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